传染病诊断时(医疗机构用)

《传染病法》下的通知

根据《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法》(以下简称《传染病法》)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诊断为特定疾病的医生传染病是最近向当地公共卫生中心报告的。

通知标准和通知表格

  • 诊断出第 1 类至第 4 类感染后,第 5 类感染(麻疹、风疹、侵袭性脑膜炎球菌感染)在 7 天内立即到当地公共卫生中心。
  •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,建议使用厚生劳动省的系统“HER-SYS(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信息掌握管理支援系统)”进行申报。 (如果由 HER-SYS 提交,则无需传真纸或提交原件。)如果您考虑引入 HER-SYS,请联系负责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的部门。

厚生劳动省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信息掌握和管理支持系统(HER-SYS)”(链接到外部网站)(在单独的窗口中打开)

包括新型冠状病毒在内的各疾病的通报标准和通报书,可从以下网站确认并下载。

按疾病分类的申报标准和申报表下载(东京都传染病监视中心)(链接到外部网站)(在新窗口中打开)

自2007年4月起,结核病被列入第二类传染病。

诊断出肺结核时(医疗机构用)

如果通知延迟

如果延迟报告通知,您需要提交一份延迟原因声明。请与发生通知一并提交。

延迟通知传染病爆发的原因(PDF:5KB)

改变

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变化

急性弛缓性麻痹添加到 V 类感染(所有病例)

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变化

  1.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通报标准和通报表的部分修订
  2. 关于梅毒,通报标准的部分修订,东京自己的通报形式的部分修订
  3. 关于风疹,部分修改了东京自己的通知表
  4. 关于麻疹,东京自己的通知表的部分修改
  5. 制定了东京都自己的第 1 至 4 类感染(不包括结核病)和侵袭性脑膜炎球菌感染的通报表

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变化

  1. 埃博拉出血热、克里米亚-刚果出血热、天花、南美出血热、鼠疫、马尔堡病、拉沙热、中东呼吸综合征、禽流感(H5N1)、禽流感(H7N9)、寨卡病毒感染、基孔肯雅热发烧,关于登革热和疟疾,东京自己的通知表的部分修改
  2. 东京自己的侵袭性脑膜炎球菌感染通报表的部分修订
  3. 部分修订了水痘的通知表(仅限于患者需要住院的情况)
  4. 关于风疹,部分修改了东京自己的通知表
  5. 关于麻疹,东京自己的通知表的部分修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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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署卫生预防科传染病预防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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